大安区商标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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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商标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自贡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3 08:02:54

往往当一个商标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时候就被别人抢先注册了,我们再想举证维权,十分麻烦,不如从一开始就将自贡商标注册下来。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并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的。商标可以不经注册而获得许可吗?

商标在没有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是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可以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由于商标未核准注册,所以暂不能到商标局进行备案,只有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再去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并且许可方需将商标注册情况告知给被许可方,如商标最终未获得核准注册,则该商标不可被继续使用和大面积宣传推广。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差异: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任何人侵犯其专用权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其使用者并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小。注册商标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而商标人不一定会享有此项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公民个人在2001年修订后有权申请商标。这一规定实施后,引发了个人自贡商标注册的热潮。2007年,中国商标局开始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只允许个人企业和公司申请商标。无论公民个人是否应当申请商标,商标局单方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都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毕竟,商标法赋予了公民个人申请商标的权利,商标局无权剥夺公民申请商标的权利。显然,商标局没有法律依据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

一、商标局限制个人申请的初衷是防止商标被恶意注册。事实上,很多人并不是为了使用目的注册商标,而是先注册,然后再按价格出售。当然,他们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但要解决这一问题,不是要限制公民的商标申请权,而是要从制度上督促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商标三年内不得撤销,即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通知商标权人提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证明。否则,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

需要指出的是,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商标抢注,因为启动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需要以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为前提,但即使抢注不使用商标,阻碍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提出撤销申请。原因有三:第一,申请注销,需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第二,申请撤销可能不成功,但可能成本高昂,但撤销失败;第三,即使撤销成功,也可能被其他商标申请人抢先,最终撤销申请人也不会受益。因此,建立商标强制使用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例如,企业或者个人注册商标后,每三年向商标局提交一次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交证明或者伪造证明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商标。这样,不使用商标就试图注册商标的人就会大大减少,也就不必限制商标的个人注册。

二、电子申请受电子申请的制约,是指商标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也是各国商标申请的发展趋势。与传统的纸质申请相比,电子申请提高了申请效率,降低了商标申请成本。以中国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费为例,如果是纸质申请,商标局收取的费用为1000元;如果是电子申请,商标局收取的费用仅为800元。因此,电子申请也受到大多数微型企业的青睐,特别是在一次性申请多个商标的情况下,对于微型企业来说,电子申请的成本能够降低还是非常可观的。然而,中国商标局对电子申请的数量给出了很大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每个代理机构每天的电子申请数量不得超过10个,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使用传统的纸质应用,这无形中增加了商标申请的成本。

三、对复审费较高的商标驳回申请,商标局可以予以驳回。驳回的理由不仅是该商标与原商标相似,或者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重要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驳回复审仍需向商标局交纳官费,驳回复审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

四、在检索由盲区引起的风险商标申请之前,首先要进行搜索,即搜索之前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但在国家商标局提供的“中国商标网”检索平台上,存在着较大的“搜索盲区”,即近三个月内申请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找不到,即所谓的“搜索盲区”,即如果有类似的商标申请因为在检索前三个月内,很有可能找不到,这最终会给申请人造成商标被驳回的原则,违反了提前申请。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贡商标注册时间长,在申请的同时投入使用。一旦被驳回,可能存在侵权或不受保护的风险,但企业在早期使用和投入了大量成本,具有品牌影响力。该怎么办?目前,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已达1300多万件。2016年,商标申请量达到369万件。2017年,预计将有400多万件,平均每月3000多万件,每天1万多件商标申请。商标被拒和部分被拒的概率约为30%,因此存在这样的风险。

基本上所有你能想到的好名字都已经注册了。为避免企业大规模投资后商标被拒,未申请商标的,请注意:尽量选择意义强、创意强的商标,重复命名的概率较低。尽量不要依赖,否则经过初审,可能会遭到企业的反对,陷入较长时间的商标纠纷。此外,如果商标含有他人的文字或图形,具有较高的可见性,则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

此外,图形商标的设计也非常重要。有企业家说,我的标志设计是由专人设计的,其他人肯定不会一样。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设计师在设计商标时,可能会参考互联网上的部分设计图纸,或者看到一个留在脑海中的设计方案,这在设计时是不自觉的相似。因此,聘请专业标志设计师设计商标图案时,保留设计图案和设计过程。如果被拒绝,复审也是证据之一。而且,如果涉及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原创性,也可以同时在版权局注册版权,这样将来有人模仿时,可以更好地保护它。虽然申请人的网上申请现在已经发布,但不要因为节省代理费而盲目申请,这样会导致被拒绝。这样,省钱可能会烧钱。因此:

1)提前找专业机构咨询,评估申请成功率。一般来说,应用的成功率可以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粗略的评估。

2)如果有可能被否决,应尽量同时申请两到三个商标,以便在否决时便于投标的移交。

3)图形、汉字、拼音、英文、数字等应分别申报。

商标审查是以图形、文字、拼音、英文、数字等要素为基础的。如果上述任何一项被驳回,则整个商标的注册将被驳回。由于汉字识别率高,尤其是中国消费者心中的汉字,以及图形近似的不确定性,先验查询的准确性较低。因此,首先要保证汉字的通过率。如果您申请了商标但被拒绝,您可以:有时,商标因为相同的近似而被拒绝,所以不要担心在这个时候失去信心。虽然商标审查和商标复审的标准相同,但商标初审主要是大量的标准化审查,商标异议审查和复审审查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具体案件进行更深入的审理,如受欢迎程度、混淆的可能性、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

因此,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商标与先前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则可以获得注册。因此,及时审查至关重要,适当的证据也很重要。如果商标被驳回,企业长期使用商标,不愿轻易放弃,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在申请驳回复审时,对在先权利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了新的申请。这是什么?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函告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在先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的,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是近三年继续使用的有效证据的,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该商标。这样,就可以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对商标进行注册,也可以对新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二是商标转让。顾名思义,就是购买在先的权利商标,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商标。我希望你不要遇见狮子。

提示:保护商标使用证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保护的,应当注重商标使用证据的保护。这些可能有助于裁决具体案件。商标使用证据标准是指正常的证据标准,包括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提示一:在签订合同、开发票、报关、检验检疫等过程中,应携带品牌名称。例如,发票上曾经写着“10件衣服”,现在却写着“XX品牌的10件衣服”。在所有体现商品的地方,都会贴上。

提示二:商标用于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第三方媒体报道,或者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是反映时间。提示3: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要忘记佩戴商标标志。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什么样的商标更吸睛呢?当然是颜色商标啦!一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但是,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你真的了解吗?今天就为大家介绍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

1、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2、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若干定义色彩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具体地说,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一定比例、一定顺序组成的商标。商标表的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缺少签章)、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程序和必要的说明、分类。检查(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检查)。商标实质审查,是指自贡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以及初步审查或者驳回决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禁止条款的审查,突出特征的审查等,近似的审查。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除了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外,还会对商标的颜色组合进行细致的审查。

3、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1)申请彩色组合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颜色商标,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色标。商标图案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者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写明该颜色的名称和色号,并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用途。

4、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新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

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彩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图形、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误解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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