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公司商标转让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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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公司商标转让的相关规范

作者:自贡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1 08:07:51

今天小编把一些交易商标的陷阱给整理一下,让大家在交易商标的时候注意一下,避免出现问题,顺便完成商标交易的所有步骤,成功转让商标。

1、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你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自贡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

2、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容易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合理使用,而难以阻止。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影响甚大。

3、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对方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特别是差异较大的)商标,可能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买来使用不小心标示注册标记的话,还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

5、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要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交易,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

6、商标是否存在争议。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商标注册人未披露商标争议事实,他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是工业产权的一种,每项发明,都是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前提的,给予发明专利保护只是对发明人的一种尊重与奖励,从而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一件事情大家可能都清楚,即使一件专利方案写出来,但是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多困难,甚至无法实施应用,这种发明创造就没有实际意义,我国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创造,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推动专利的实施,任何他人实施专利都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从而获得利益,在专利制度下,发明人通过实施发明创造获得利益,发明创造为工业发展添加了必要的动力,专利制度是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推动发明创造推广应用,这种推动机制要比行政推动更有效果。

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创造提供了更有效的条件,《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按照上述规定,至迟在授予专利权的同时,公众就能够通过正规和专门的渠道获知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时至今日,专利文献已经成为专门一类技术信息源,具有独特的分类体系,其详细深人程度远远超过目前采用的图书分类体系,使用者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方便、迅速地查到所关心的内容。现在,专利文献除了采用纸件形式之外,还采用各种电子载体形式,公众可以十分方便地获取。

各国专利局提供的专利信息的基础上二次开发出来的各种类型的商业性专利信息数据库有了很大发展,具有十分强大的检索功能,全世界的技术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技术检索,大大的缩短了研发时间与成本,促进了工业的快速发展。

商标具有的商业价值是无形的,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越大。自贡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的第一步,因此成功注册商标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也有客户提问到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能不能再注册,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别人长期不使用的商标能不能进行注册呢?这就需要先将其进行撤销,那么该如何申请注销别人长期没有使用的商标呢?

最近有位客户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自己公司准备上一个项目需要注册一个新的商标,可是需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过了,于是就束手无策了。那么今天,就来告诉大家如何申请撤销别人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对于上面这位客户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注册商标处于正常情况,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的,只有注册其他商标了;另外一种情况是该商标处于长期不使用的情况,特别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我们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自贡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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